
行政事業性收據可以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暫行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的規定:“企業在辦理其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稅務核定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收據范圍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憑證等”。
行政事業性收據指的是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管理機構、深化改革經辦機構和社會事業組織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款憑據,通常是收取行政事業費、罰款等行政性費用的收據。這些收據必須發出機關的具有收費依據、繳費日期和繳費金額的正式發票,只要是有關部門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憑證等,均可以用于稅前扣除,可以用作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以有效減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但是,每個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的行政事業性收據金額應當在一定的比例內,并且根據行政事業性收據憑據的不同,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存在比例上的差異。此外,企業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加以備案、備查,在比例以外的情況下,也將會被適當減稅。
總之,行政事業性收據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除了行政事業性收據,研究表明,企業還可以在稅前扣除一定金額的流動資金和不可抵扣性費用,以及一定金額的研發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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