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清算時設備分配給股東應繳稅指的是,企業在清算解散的時候,將其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被分配的資產須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清算時,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出讓等形式的分配給股東,被分配的資產的價值應當受到企業所得稅的征稅。稅款的計算方法為:將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本次出讓資產的原值、折舊及其他有關的稅前成本;然后乘以企業所得稅稅率20%,就可以算出此次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應繳稅款的數額。
如果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出讓價格低于其原值、折舊及其他有關的稅前成本,受讓方應當先繳納一定數額的提繳金,等待企業清算完畢后,再根據企業清算結算表核算后的應繳款由企業進行結算,如繳納超出實際應繳款的,須多繳稅款歸還。
拓展知識:企業清算分配資產時,除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外,還可以將一項產權分配給股東,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這些分配的產權也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計算標準為:將被分配的產權的市場價格乘以企業所得稅稅率20%就可以算出此次分配給股東應繳稅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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