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支出有兩大類:一是個人因慈善行為而進行的捐贈支出,二是個人因投資行為而支出的代購費用。
首先,慈善行為指社會公共福利的活動,其中撥出的捐贈支出一般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因為,慈善捐贈支出可以幫助社會的發展,而不應作為個人稅收負擔的重要因素。個人得以減免稅收的機會只有在捐贈慈善機構并按規定簽訂捐贈書的情況下,才可能被允許。
其次,為了實現投資目的而進行的代購費用也不能被扣除。這是因為個人投資的本質在于期望可以從中獲取利潤的機會,而利潤是從財務活動中產生的。因此,個人投資的代購費用不應被視為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而應歸入個人的投資收益行為中。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對于個人因慈善行為而進行的捐贈支出和個人因投資行為而支出的代購費用都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否則就會損害財政部門的利益,同時也影響慈善機構和投資機構得到充分資金支持的機會,他們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拓展知識: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了不能扣除慈善捐贈支出和代購費用,還有一些其他的支出也不能扣除。例如,個人行為犯罪的處罰支出、非正常開銷、住宿費用,以及你的工資收入外其他收入而支出的費用,都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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