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長期未付的往來款,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收調整準則進行調整。
首先,如果企業在實際結轉利潤時將未付款收回,應當調整未付款的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課稅權移轉定價全面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1號),稅收調整準則所稱的“長期未付款”是指“稅收調整期稅前合同核定的未付款,因付款受延誤而未能及時付清的款項,這些款項在收回后,應當在該收回期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其次,納稅人應當及時調整已結轉的進項稅額,并在報稅時進行調整。如果未付款在報稅期內收回,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間的總金額比例調整其進項稅額,并于期末核定未付款付清后,在報稅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表Ⅱ)的通知)欄位“進項稅額調整”,做出相應的調整。
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未付款的稅收調整不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7〕106號),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只能抵扣有效減免稅費用(如認定的捐贈、財政補貼等),不能抵扣未付款,否則一律不予抵扣。
綜上所述,對于長期未付的往來款,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收調整準則進行調整,但是也要注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不能將長期未付款作為抵扣手段。
拓展知識:對于長期未付的往來款,納稅人也可以通過增值稅進行調整。根據《增值稅納稅管理服務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長期未付款收回后,可以將此收回款項作為銷項稅額的一部分,用于減免銷售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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