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稅加收滯納金的范圍表示的是,納稅人未及時繳納應納稅款的,國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逾期繳納的稅款,給予加收滯納金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滯納金的計收范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應納稅款不繳納或者逾期繳納的;
2、營業稅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減免的,未在期限內完成減免手續的;
3、依法超過期限未出賬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稅收征收工作情況的;
5、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營業稅憑證的;
6、未申報報稅表單或者未申報全部稅款的;
7、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或者有效期內未繳納滯納金的。
營業稅加收滯納金,并不是處罰性費用,也不是罰款,而是納稅人拖欠稅務機關應收稅款的違約金,是一種行政強制性收費。滯納金是逾期繳納營業稅的催告,是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稅務機關保證營業稅正常征管的重要途徑之一。
拓展知識:
營業稅加收滯納金,是國家制定的一種強制性費用,主要是針對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營業稅征收的。具體來說,即是按照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對逾期支付的營業稅按日計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一般按照每日拖欠應繳稅款2‰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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