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境內個人可以從個人所得稅中稅前扣除的項目有:
一、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二、商業健康保險費用扣除;
三、住房租金扣除;
四、子女教育及繼續教育等相關費用的扣除;
五、贍養老人撫養費;
六、在職人員住房公積金;
七、自己的經營性捐贈的支出;
八、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購買自有住房所交的稅費;
十、支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繳費;
十一、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費;
十二、家庭聯享計劃給付的費用;
十三、繳付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經營稅的抵扣;
十四、其他被認可的費用。
此外,對實際發生的費用,如參加社會保障、繼續教育等而產生的相關費用,都可以稅前扣除。
拓展知識:稅前扣除是指,在繳稅前,經雙方約定,由發生“儲蓄類所得”的一方,在形成“儲蓄類所得”的同時,由另一方當期內抵減實際發生的稅前扣除費用,以避免由“儲蓄類所得”發生人重復繳納稅款。稅前扣除是減稅施策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稅負和擴大投資支出,以促進經濟投資活動和就業活動,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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