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和有關實施辦法規定,經準許或者者報請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債券、股票、票據、保險單、保單、外匯憑證等金融證券上征收的一種特殊稅收。
憑證名稱的增加一般會在現有印花稅憑證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新增憑證的劃分范圍和新增憑證的名稱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確定。印花稅憑證的實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法及其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憑證名稱。
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也可以授權縣級稅務機關認定新增的印花稅憑證,以及對相應憑證名稱的修改,變更或者替換,但是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核準。
拓展知識:新增印花稅憑證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稅務機關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法律規定,對付印花稅和印花稅憑證發行及管理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印花稅憑證的準確有效發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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