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稅收法律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開具不征稅的發票:
一、低值易耗品、易耗勞務。即指價值較低,使用期限較短,可迅速消耗、消磨的物品或勞務,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價格不超過5000元。
二、偶然取得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針對偶然取得的收入,可以代開電子發票的,收入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可以不征稅。
三、禮品、慈善及其他支出。發票所代開的禮品及慈善支出,通常不征稅。
四、未到貨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未到貨款的收入,可以代開電子發票,不征稅。
五、受托外包服務。受托外包人勞務服務,包括勞務報酬的履行行為,應當開具不征稅電子發票。
拓展知識:在上述情況下,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但需要注意的是,發票管理辦法中還有其他一些規定,例如,禁止使用非法票據,以及開具發票后須經審計、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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