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籌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票能否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會計期間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確認有效,即發票信息填寫無誤,證明取得該發票的貨物或者勞務已經實際交付或者已經提供,且報銷人員開具的實際發票與報銷憑證一致;
二是當事人應具備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記錄,且其憑證應明確指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號碼。
因此,籌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票能夠抵扣,具體是否可以抵扣,要根據發票的有效性、當事人的完整性及憑證情況等進行判斷。
拓展知識: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實行增值稅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所頒發的稅務機關準許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的發票,是證明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收入、支出以及支出中的稅款等情況的重要內容,在納稅認定的稅務程序中,對稅務機關的監管和企業自身的會計管理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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