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抵減預繳增值稅相關分析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能抵減預繳稅款。在會計處理上,預繳的增值稅一般在“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記載,而增值稅留抵稅額在“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記載。兩者屬于不同的會計科目,不能相互抵減。
按照22號文規定,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這些會計處理規定主要針對空間型預繳,其實質是將企業的應繳稅款在經營地和機構地之間進行必要的分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十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對于這句話的理解,有相當多的一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是按照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逐一計算的.如果按照分項計算的思路考慮,就應該在某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有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候,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才可以抵減該項目已預繳稅款。
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前述財會【2016】22號文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結轉的規定,我們就會明顯地感覺到22號文的會計處理思路正是由這種單項計算稅款的思路所決定的,兩者之間邏輯上是一脈像承的.
大家看完房地產行業抵減預繳增值稅是什么感覺呢,是否還是一頭麻,如果單看本文不是很明白可以咨詢本官網老師,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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