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繳納社保、個稅的工資薪金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1)沒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稅函2009年3號文對“合理工資薪金”做了規定:企業是否有規范的薪金制度、薪金制度是否符合企業所在地區及行業水平、一定時期內薪金發放是有相對固定的,調整是否有序、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已經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資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沒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依照《征管法》進行處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勞務派遣費用是否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
國稅公告2015年34號,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如果是由用工單位直接向員工發放的,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如果是支付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發放則直接作為勞務費支出。
大型建筑企業一般擁有眾多勞務派遣人員,民營企業一般采用向勞務公司支付整體費用,由勞務公司向勞務派遣員工發放,二國有企業一般直接向勞務派遣員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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