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可以稅前扣除!

2017-04-20 13: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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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企業會碰到應收賬款因對方公司財力困難或倒閉收不回來。那么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損失可以稅前扣除,請參考上述程序提供資料并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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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法收回來的押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的

  •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處理后,匯算清繳時是否準予稅前扣除?

    同學你好,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企業在財務上提取的壞賬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應于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但對于企業在實際經營中所發生的確實無法收回符合規定條件的壞賬損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批按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字號(國稅發[2009]88號)規定:“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

  • 老師,無法收回的押金,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您好, 可以的,這個可以扣除的

  • 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如何申報扣除

    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扣除申報首先要體現出該賬款的真實性,可以通過具體資料證明;其次,要體現出賬款無法收回,可以通過與客戶溝通及做出證據,例如可以通過客戶履行能力差、經濟狀況惡化等情況說明賬款無法收回;同時,還必須要有減記賬款憑證,例如可以使用人民銀行提供的電子商票及法院確認的強制執行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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