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股東借款長期未還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18-02-05 17: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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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股東借款長期未還要交個人所得稅嗎?應按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感興趣的可以一起來看看。

虧損企業股東借款長期未還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的股東向企業(非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借款,但長期(跨年度)沒有歸還又沒有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虧損企業股東借款長期未還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股東長期借款未還不等于視同分紅?

1、借款時間的確認。財稅〔2003〕158號文中的第二條的闡述是“該借款的納稅年度終了”,也就是說可以是12個月以內。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20號)文中的第35條(四)的闡述是“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按照兩個文件發文的時間先后順序看,后者更應是對前者“時間”上的進一步明確。所以,筆者認為時間上的確認應該是超過一年。

2、兩種不視同分紅的情形。

(1)虧損企業的股東借款不應與“視同分紅”劃上等號。正常來說,視同“分紅”應是企業有利潤才有分紅的能力,若企業本身虧損,也就無利可分。這一情形的股東長期借款未歸,筆者認為還不應列入視同分紅的范圍。

(2)如果股東長期借款按市場計提利息并繳納了營業稅的,就算長期未歸還,也不應視同分紅。

在稅務人員操作實務中,應仔細做出甄別,不可貪圖方便“一刀切”,以免出現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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