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法律制度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種稅。
考點
一 納稅人
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
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6.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注意
房屋出租原則上出租人為納稅人,但在無租使用的情況下,承租人實際受益,因此由承租人代為繳納。
7.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記憶提示】 受益人納稅。
考點
二 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一、關于房產原值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不減除折舊)。
2.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關于投資聯營
1.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2.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應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三、關于融資租賃
對于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
注意
房產稅應納稅額計算與稅收優惠經常結合考核,此外還需注意同一所房屋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況。
考點
四 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4.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包括:
(1)危房、毀損不堪的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2)大修理連續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停用期間免征。
(3)基建工地臨時房屋——施工期間免征。
(4)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5)高校學生公寓——免征。
(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
(7)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征。
(8)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9)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
產——免征。
(10)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減半
征收。
注意
(9)(10)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考點
三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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