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華光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光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范圍:開發、銷售太陽能電池、組件;研制和開發太陽能系列產品。201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該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一臺太陽能電池片單片測試分檔機報廢損失。申報資料顯示,因該設備損壞,生產的產品合格率低,無法正常使用。公司管理層決定報廢此設備,發生處置收入5.85萬元(含稅),會計上已于2015年12月進行賬務處理。在“營業外支出”中反映此設備損失金額=400- 342(累計折舊)-5.85÷1.17=53(萬元),企業據此金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資產損失。
審計人員依據稅收政策,分析華光公司申報資產損失金額是否正確。
經查閱固定資產卡片記錄,此設備于2011年6月從境外購進,入賬價值400萬元,會計上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壽命5年,預計凈殘值5%。每年計提折舊金額=400×(1-5%)÷5=76(萬元),累計計提金額=38+76+76+76+76=342(萬元),計算折舊金額正確。
按華光公司提供的2011年-2014年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稅務師已對該項設備以稅法最低年限10年、預計凈殘值率5%,按直線法計算折舊稅前扣除,并逐年納稅調整,累計調增金額133萬元。2015年度折舊應納稅調增金額=76-38=38(萬元),合計調增金額=133+38=171(萬元)。企業對折舊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
據企業財務經理介紹,該設備會計上運用加速折舊法,未向稅務部門申請備案。
審計人員認為,華光公司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不正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這里的凈值,應理解為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計稅基礎=400-171=229(萬元),殘值為出售設備不含稅價格5萬元。華光公司向稅務部門申報設備稅前扣除損失金額=229-5=224(萬元),而不是會計上確認損失53萬元。稅收與會計之間差額171萬元,為2011 -2015年度累計納稅調增金額之和,2015年度應納稅調減1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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