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征稅的基本原理

2017-05-10 13: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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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對于增值稅,出現了一系列的差額征稅的政策,而差額征稅后,有的能全額開專票,有的卻只能差額開專票。

我們知道,增值稅最關系的原理就是抵扣鏈,比如張三賣貨給李四按100,李四賣給王五按150,這時候,對于張三來說按100繳了增值稅,而李四實際按50繳了增值稅,與此同時,對于王五來說,是按150來抵扣進項。

說白了,對于王五來說,其能抵扣的進項就是張三和李四共繳的稅。

我們以自來水水費為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54號公告,很明顯的自來水這時候是差額征稅,但是這時候該怎么開票呢?比如水廠開給物業水專票1000,然后物業按照1500轉給大世財稅公司。這時候,對于物業來說,自然是按差額(1500-1000)來繳稅,但是開票給大世財稅公司時,是按1500還是按500呢?

換句話說,對于大世財稅公司來說,能抵的進項是按1500還是按500呢?

前文開頭就說過,對于王五來說,其能抵的實際是張三與李四共繳的稅,這是增值稅最基本的鏈條原理,而在物業水費上,對于大世財稅公司來說,同樣的,其能抵的也是水廠與物業共繳的稅額,這時就很明顯的,水廠按1000繳了稅,而物業按500繳了稅,因此,對于大世財稅公司來說,自然應按1500抵,即物業此時應按1500全額開專票給大世財稅公司。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問,那為什么勞務派遣在采用差額征稅時,不能全額開專票呢?

財稅〔2016〕47號規定:勞務派遣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例如:小世公司向大世財稅公司勞務派遣員工,收取10萬,然后將9萬作為派遣員工的工資付給了付給了派遣員工,這時候,選擇差額征稅時,按(10-9)來繳稅,這時候,向大世財稅公司開票時,為什么不能按10萬開專票,而只能按差額的1萬來開票呢?

前面早就說過,增值稅原理關鍵在于抵扣鏈條,即對于王五來說,其能抵的實際是張三與李四共繳的稅,而在勞務派遣差額征稅的例子中,因為本身上勞務公司付給員工的9萬元壓根沒有涉及繳稅,這時候,僅僅是勞務公司按1萬繳了稅,自然的,對于大世財稅公司來說,其能抵的僅為勞務公司與員工共繳的(也就是1萬)。

之所以舉上面的幾個例子,是因為營改增后,對于差額征稅,究竟何時全額開專票,何時差額開專票,很多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因為不知其所以然,而導致混淆。而大世一直認為,懂原理,則理解起來將更簡單,也更方便。

最后,再額外說兩點:一是對于房地產來說,土地實際是進行了虛擬進項,也就是說,虛擬的認為土地進項已經繳了,從而才有全額開專票;二是如果大家實在分不清,其實對于文件,只要看其明確寫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那就只能差額開,而如果沒寫,那就可以全額開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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