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罰款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呢?
答:實踐中,可以把罰款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性罰款,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另一類是經營性罰款,主要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根據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
對于違約金罰款可在稅前扣除的這一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和罰款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但是如果相關的罰款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扣除的,或者是由司法機關、其他行政部門扣除的,那么則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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