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可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公司由于各種原因,尚未給部分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請問這部分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種情況就可以進行扣除了!

為什么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要作為公司的成本費用呢?
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
現在法定扣繳的只有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一般理解是指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據稅務部門的實際需要,對零星、難于控管的稅源進行委托代扣代繳,如農村個體稅收、集貿市場、私房出租等。委托代扣代繳一般事先經過稅務部門確認,并簽訂代征協議后才能實施代征。
公司付給的私人勞務費不在代扣范圍中,因為還涉及到征收營業稅問題,所以應由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公司支付證明(加蓋公章)到稅務局申請開具勞務發票并繳納稅款,公司憑對方的發票支付并在稅前列支。沒有發票不能稅前列支。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來說,賬務處理上是做為往來處理。在代扣時,借記相關科目(從工資中扣除,借記應付職工薪酬以減少應付的工資,取收貨幣方式的,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暫欠的,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在代繳時,借記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
因此,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與公司的成本費用無關,不能做為公司的成本費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可以嗎?相信各位差不多都明白怎么做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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