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寫?
【例】某商業批發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短少商品10萬元(無稅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待解決.經查明,該批商品為倉庫保管員保管不善丟失.責成倉庫保管員賠償1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非常損失9.7萬元.經有關單位批準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1)待轉處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1.7
貸:庫存商品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
(2)收回保險公司和過失人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2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2
(3)處理非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9.7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9.7

(1)自然災害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應作轉出處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查明原因后,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賬戶.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寫?上面小編介紹一個例題,希望對大家理解這個問題有所幫助,謝謝大家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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