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會計分錄
《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銷售折讓的會計分錄:
當銷售實現的時候,分錄: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當發生銷售折讓的時候,沖減收入,分錄: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應收帳款
當收回款項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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