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的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適用于資產減值準則的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以后期間不得轉回。
一、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二、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三、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四、投資性房地產: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五、金融資產
六、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七、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考慮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資產發生減值后,一方面價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較小,屬于永久性的減值;另一方面從會計信息的謹慎性要求考慮,為了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增值和操縱利潤,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期間不得轉回。
以前期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抵償債務時,才可以予以轉出。
一般認為,流動資產(如存貨等)計提的減值準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轉回;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即使以后價值回升,其減值準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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