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増值稅清算不能加計扣除項目是什么
答: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不允許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一)項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不能加計扣除。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
魯地稅發[2004]33號)第十九條(四)項規定,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五)項1款規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不得加計扣除,也不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不能扣除。

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項目有哪些?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注:(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以上小編介紹的兩個內容,都是非常重要的,土地増值稅清算不能加計扣除項目是什么?希望各位財務人員不要把兩個內容搞混淆了,希望對你們解答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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