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稅收征管法修調整內容

2018-05-21 11: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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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稅收征管法修調整內容最主要的兩個是:1、建立直接對個人征稅體系,2、偷稅漏稅追溯年限或延長至20年,具體的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稅收征管法修調整內容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稅收征管法修訂稿在原來基礎上作了較大的調整,新增47條,修改67條,總計十一章141條.

據了解,稅收征管法修訂稿主要新增和修改以下四方面內容:針對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稅制改革的特點,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完善納稅人的權利體系,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健全稅收征管基本程序,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健全爭議解決機制,補充爭議解決的處理方式.

據記者了解,修訂稿中明確要建立針對自然人的納稅識別號,自然人將適用跟企業一樣的稅收強制措施,這為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直接稅比重,鋪平了道路.

修訂稿也明確第三方機構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涉稅信息.如個稅的綜合改革、房地產稅改革等稅制改革,多由于稅務機關不掌握充分的涉稅基礎信息而難以推進.

另外,為堵塞稅收漏洞,修訂稿要求凡是涉及到大額資產處理等,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告;不過,"大額"的標準還有待稅收征管法細則進一步規定.減輕納稅人負擔方面,如規定偷逃漏稅的法定追溯年限為20年等.

不過,參與征集意見的財稅法專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稅收征管法修正案仍在不斷修訂過程中,目前尚在稅務系統內部征集意見,未來還將遞交到國務院法制辦層面,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后,最終還需要遞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文本內容還有變數.

建立直接對個人征稅體系

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在2013年6月份曾在國務院法制辦層面公開征集意見.2013年年底通過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對稅制改革又有新的部署,使得當初的修正案重新"回爐"到國家稅務總局層面,重新再加以修訂.

今年3月份,由國家稅務總局總會計師范堅主持,在上海召開稅收征管法集中修訂研討會.6月份,曾邀請IMF專家,還有澳大利亞、美國和荷蘭的專家,就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展開討論.

據21世紀經濟報道了解,今年7月份,修正案曾下到各省稅務系統,廣泛征求意見.今年8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據與會專家介紹,這次修訂稿調整內容較多.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任榮發介紹說,稅收征管法修訂稿在原來基礎上作了比較大的調整,新增47條,修改67條,總計十一章141條.

其中,一大亮點在于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范堅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稅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把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的改革提上了議事日程,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

范堅進一步表示,現行征管法的主要對象是企業、法人和單位,對自然人基本不涉及.因此,加強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發揮稅收在創新社會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力度,加快稅收征管法的修訂進程.

現行稅收征管法,無論是稅務登記環節的規定,還是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其適用范圍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然個人不在其列.

為了適應個稅、房地產稅等稅制改革,目前修正案對涉稅信息做出明確規定.涉稅信息掌握不全,一直是稅務機關非常頭痛的事情.

曾有基層稅務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他部門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實際操作中,需要一個一個部門去協調,其他部門并沒有這個義務,協調起來并不容易.

參與意見征集的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第三方機構,包括政府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這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但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做實.尤其是未來會更多針對個人直接征稅,涉及到個人所得、財稅等稅收信息,都需要進行保密.

2014年稅收征管法修調整內容

偷稅漏稅追溯年限或延長至20年

目前的修正案還有其他亮點.如減輕納稅人負擔方面,對于偷稅、抗稅、騙稅等,其法律追訴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騙稅的,其法律追征期沒有任何限制.

參與意見征集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修正案有所調整,有些偷逃漏稅的,法律追訴年限未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無限極追溯下去.他認為,這些限制,未來還可能進一步細化,有些追訴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報確認"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稅收征管流程.熊偉表示,這跟目前稅收征管流程中的"納稅評估"比較類似.因為納稅評估,很多內容屬于稅務機關內部的管理,而"申報確認"是納稅人"納稅申報"后一個正常的程序,即當納稅人遞交相關材料后,稅務機關需要告知納稅人,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爭議也仍然存在.如業內爭論多年的現行征管法中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只有先納稅,才能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服者,才能向法院起訴.

據記者了解,目前修正案允許納稅人可以在不交稅款的前提先,提起行政復議;若對行政復議不服者,要向法院提前訴訟,仍然需要先繳納稅款.這被業內專家評論為,完善爭議解決機制,只是前進了"小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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