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目前,僅對一些特定行業如:金融、保險 、證券、期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按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可準予稅前扣除。對于一般企業而言,企業計提有資產減產減值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那么不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應如何填報?本文就針對一般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金事項進行說明。
一、資產減值準備的一般規定
一般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主要有: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予以轉回。
企業因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處置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報廢報廢、盤虧等情況的,也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二、資產減值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填報
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2行“(二)資產減值準備金”進行填列: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金額(因價值恢復等原因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金應予以沖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若<0,將絕對值填入第4列“調減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資產處置、報廢、盤虧等原因,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屬于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不應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2行中反映,根據具體情況反映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等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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