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保費能否稅前列支?
有業內人士撰文認為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是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意外受傷,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而對于人壽保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列舉式的排除法方式,對于基本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其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之外,其他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保險費原則上不得扣除。
因此,筆者認為,要判斷雇主責任險能不能稅前列支,是否計入工資總額,是否分攤并入職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對該保險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作出判斷。筆者同時認為,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原因如下:
第一,雇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為標的的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從保單上來看,被保險人為該企業,是企業為自己的利益投保,當出現保單中所列明的事故,職工人身受到損傷之后,企業必須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向職工進行賠償。但企業參加了雇主責任險之后,企業實際將這種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可以看出雇主責任險實際是企業以自身的利益為標的而參與的保險。
第二,雇主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從保險的名稱上看,不言而喻。從保險的性質上看,雇主責任險實際是當企業職工發生與經營業務有關的作業而導致受傷、死亡時,企業將原本自己負責賠償的這種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是一種責任的轉嫁。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從這個層面上看,雇主責任險也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
第三,雇主責任險是以企業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從雇主責任險保險單上可以看出,該被保險人為企業,而不是職工或投資者個人。職工或投資者只是企業獲得該保險利益的一個因素。從操作層面上看,當職工從事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發生人身傷害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賠償標準將賠償金支付給企業賬戶,而不是落實到職工個人賬戶。在實踐中,雇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業務,人壽保險公司一般不開展此業務。
從以上角度,筆者認為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應當準予扣除。雇主責任險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分攤并入職工當期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都包括什么?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很多,它們的扣除項目各不相同。
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實行定率相合的扣除方法,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率為20%;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采用定額扣除800元的方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與計算企業所得稅大致相同,即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承包承租經營的應稅所得,為經營收入額減去每月800元的費用。
就工資薪金稅目的個人所得稅而言,應稅所得額為按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稅前扣除項目有:按國家規定比例計提并實際交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貼。
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應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訊補助的扣除標準各省不一,總體上來講,標準之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出標準的應并入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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