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有哪些最新的政策?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我省適用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于哪些納稅人?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即: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起征點所稱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售額(不包括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三、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征稅規定
納稅人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應僅就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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