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減免稅會計處理怎么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因此,3萬以下免征增值稅,所以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不需要做賬務上的處理。3萬到10萬增值稅是不免的,但是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計提: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3、期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貸:營業外收入--稅費減免

增值稅減免后附加稅怎么處理?
借:應交稅費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賬務處理
1、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3、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
4、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已交稅金”項目下,增設“減免稅款”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記錄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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