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發生代償時分錄怎么寫?
擔保公司應按不超過當年擔保收入金額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
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按不超過當年擔保金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先總提,當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1)提取分錄:借:營業費用-----提取擔保賠償準備
貸:擔保賠償準備
(2)代償發生: 借:應收代償款
貸:銀行存款
(3)收回代償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代償款
(4)擔保業務代償發生損失: 借:擔保賠償準備
擔保賠償支出
貸:應收代償款
一般風險準備(用于彌補擔保企業經營虧順,不得用于分配和轉增資本)
(1)提?。?借: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
貸:一般風險準備
(2)彌補虧損時: 借:一般風險準備
貸:利潤分配---一般風險準備轉入

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與擔保賠償準備金有哪些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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