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支出扣除30%和全額扣除有什么區別?
通俗點,舉個例子:比如你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為100元,你通過稅務局認可的機構或團體向災區捐贈了40元,一般情況下,你只能在1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0元,按70元計算繳納個稅。
特殊情況,比如說汶川大地震、玉樹地震等(捐贈可全額扣除,稅總局都發過文的),如果你捐贈的40元是捐贈到汶川大地震、玉樹地震,那么你就能在1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40元,即全額扣除,按60元計算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中對捐贈的扣除額是多少?
根據稅法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以題中捐贈數據為例,并假設其捐贈對象、方式符合上述稅法的規定,且個人所得稅扣除捐贈前應稅所得額為15 000元,則:
準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限額 = 15 000 * 30% = 4 500元
應納稅所得額 = 15 000 - 4 500 = 10 500元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 = 10 000 - 4 500 = 5 500元
假設該所得項目適用稅率20%,則:
應交個人所得稅 = 10 500 * 20% = 2 100元
減少稅額支出 = 15 000 * 20% - 2 100 =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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