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應稅項目如何繳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四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將自產工具用于增值稅項目項目的,均應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該工具所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用于增值稅項目的銷項稅額,不需要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非應稅項目主要是營改增以前的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文件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大部分已列入“營改增”項目)、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營改增以后,都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了。

用自產產品發放福利分錄怎么寫?
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應視同銷售貨物,確認收入,交納增值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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