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電力行業非正常損失怎么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2018年4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調整簡化資產損失資料的證明方式,取消報送要求,改為企業留存備查,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電力行業非正常損失,這樣考慮:
首先在確認損失時,將購進時對應的抵扣的進項稅做進項轉出處理。非正常損失做管理費,但下年初做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這部分損失做調增處理。

電力行業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1、調賬,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并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審核。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按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處理
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
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
管理費用(凈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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