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銷售租賃后的設備如何做稅務處理?
答:對于營改增后銷售租賃后的設備處理,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1、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開3%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2、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7%計算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開17%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特殊的一點是,用于對外租賃的設備的折舊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自用的固定資產折舊進費用,管理費用。

營改增后銷售租賃后的設備的賬務處理
借:工程施工一xxx設備租金
應交稅費一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新購配件的處理: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備品備件)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領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租賃業的設備折舊、維修等費用都應作為主營業務成本)
營改增后銷售租賃后的設備財稅處理,您現在了解了沒有?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與會計學堂的老師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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