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如何確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 的不同,稅率分別規定為7%、5%、1%三個檔次。不同地區的納稅人,適用不同檔次的稅率。《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 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1985〕69號)規定,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
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但是,《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 (財稅〔1985〕143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費稅、增值稅單位和個人;(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能否給予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稅〔2003〕230號)規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1985)財稅字第143號)中有關‘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的規定,在國務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已被取消(見國發〔2003〕5號)。
取消此項減免稅規定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確定的減免稅外,各級財政、稅務機關也不得自行審批決定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見,企業如果存在資金困難,可依據上述條款申請延期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如何確定的問題,小編就帶大家回顧到這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學習非一日之事,歡迎各位繼續關注我們會計學堂相關資訊的更新獲取更多財務知識。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