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機構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公益性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機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稅,前提是需要去稅局進行免稅資格備案,獲得免稅資格后,公益性組織以下收入免稅: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收入均為免稅收入,只有上述列舉的項目才能作為免稅收入,該稅收優惠還需要在取得免稅資格認定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做備案方可享受.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根據上述規定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方可稅前扣除.
一是捐贈的用途必須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中的四種范圍;
二是企業稅前必須營利,且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限額內扣除;
三是捐贈支出必須通過"中間對象"來實現其公益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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