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公司票據貼現賬務處理
答: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5號)對保理的定義,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而受讓應收賬款,根據法律結構的需要及自身對風險的控制,應受讓的一個合法有效、清晰確定的應收賬款.

票據應收款不可以開展保理業務
保理業務是以受讓應收賬款為前提.對于應收賬款的內涵,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商務部發布的《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對應收賬款的定義和前述銀監會的定義相同,且其進一步排除"因提供金融服務形成的債權"作為保理項下適格的應收賬款.
雖然國內對應收賬款的規定,和《國際保理通則》規定有差異.《國際保理通則》規定,應收賬款不包括以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憑單付現或任何種類的現金交易為基礎而產生的,未將因票據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排除在外.但從以上我國現行有效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法律并不認可,以"因票據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開展保理業務.
票據保理業務有其自身的優勢,但是其模式一定要設計好,否則可能被認定不構成保理法律關系,甚至還可能會違反其他行政、刑法的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市場上,"先保理,后票據"模式,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先票據,后保理"模式,小編提醒:不符合保理的法律內涵,同時有可能被認定為票據貼現.保理商不可以直接基于票據應收款敘作保理業務.如果您在商業保理公司票據貼現賬務處理這方面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會計學堂專業老師進行咨詢,本文的解答完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