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賬務處理
分立一般分為新設分立和存續分立兩類.新設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分立組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業經批準采取新設分立方式時,應當對原企業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分立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分立后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立企業,其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均以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將注冊資本計入"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評估價值高于注冊資本的部分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因此,應稅新設分立情形下,由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會計上按評估價值入賬,稅收上也允許按評估價值在稅前扣除,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然而,在免稅新設分立下,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會計上按評估價值入賬,稅收上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當資產的評估價值(入賬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在資產耗用或處置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轉銷.

存續分立的會計處理
存續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沒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分支機構分離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給被分立公司的股東,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續經營.
無論分立企業有沒有增加新的投資者,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結轉確定,借記負債類科目,貸記資產類科目,差額借記權益類科目.如為免稅分立,被分立企業無需就分離資產的所得交稅;如為應稅分立,被分立企業需就分離資產的所得交納所得稅.
對于分立企業,當無新的投資者加入時,會計上可以按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則以評估價值或各出資人商議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成本.計稅基礎則因應稅分立或免稅分立而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在應稅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計稅基礎一致,均是評估價值.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則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因為稅收上允許按評估的價值在稅前扣除;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
在免稅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為評估價值,而稅法允許扣除的只能是原賬面價值,二者存在暫時性差異.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由于稅收上也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因為稅收上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
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在資產耗用或處置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轉銷.
公司分立的賬務處理,一般情況下將分立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關于分立的賬務處理,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這一知識點比較難,要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多加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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