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劃撥或贈與資產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法人企業之間只要發生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轉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方應視同接受捐贈,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劃撥土地出讓金怎么計算?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
一、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從以上的計算方式,土地出讓金可能算是一座超大型“金庫”,不僅適應了以往對土地的需求,同時也為省級以下的政府提供了一份可調控的巨大財富,進而推進了我國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居民消費結構的改朝換代,這對我國社會的現代化以及建設全面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利的支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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