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銷售貨物增值稅

2019-03-12 16: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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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企業不管是大企業如電器制造業還是小企業如手機銷售店鋪,在某些時候為了促進商品銷售,會向消費者以舊換新方式推銷新產品。這種情況還多見于金銀首飾銷售中,今天我們的主要目標是學習以舊換新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一些規定和注意事項。

以舊換新銷售貨物增值稅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其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稅法中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該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換出的作為銷售,換進的作為購進,購進的如果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反之則不能抵扣,以不扣減舊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比如:1、我們去電器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拿家里的舊電視機換了一臺新的電視機,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新的電視機賣4000元,這個時候電器城應該要交多少稅呢?用4000/(1+17%)確定銷售額

2、 但是如果是拿金銀首飾去換的話,這個就可以在4000中扣除1000,即可以用(4000-1000)/(1+17%)銷售額作為銷售額,因為金銀首飾一般可以視作現金等價物,可以看作是貨幣的一種形式。

以舊換新銷售貨物增值稅

貨幣返利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要根據與經銷商簽訂的框架合同和具體銷售合同規定的返利條款,以及以往的歷史經驗等因素,合理預計各經銷商最終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終會享受到,且在銷售確認時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的條件,應作為預計負債予以計提,借方科目為沖減所確認的當期銷售收入。以后經銷商實際享受返利時,轉銷該預計負債。主要是因為:

1. 將返利計入預計負債是符合權責發生制要求的。

2. 收入代表的經濟利益流入應當是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但此處的部分經濟利益與應在未來享受的返利相關,需遞延到以后確認,所以不構成現在的收入,計提時應沖減當期收入。

3. 現金返利不屬于無償贈送,應沖減收入,不建議計入銷售費用。

例1. 彤升公司與代理商協議,銷售給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標第二年返利3510元。

(1)第一年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  

借:主營業務收入——折扣 3000  

貸:預計負債 3000

(2)第二年,實際開具紅字折扣發票抵頂貨款等時:

借:預計負債 3000  

貸:應收賬款等 35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

注:企業所得稅按照所有權轉移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計提的現金返利3000元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以舊換新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稅法規定和注意事項,其實在稅法中只是分為二類,其一是普通商品,應該是以按全額計算銷售額,所以銷項稅是按照銷售額計算,進項稅按照舊物價格;其二是金銀首飾,應該直接以差價作為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如果您有其他財稅問題,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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