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轉讓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一、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具有合同等到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
二、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
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
一、出讓方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
(一)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1.法定的扣除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以下三種形式: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
③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2)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2.土地增值稅采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準如下:
(1)級數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四)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二、受讓方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我們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當我們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二)印花稅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三)契稅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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