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填報說明

2016-11-03 14: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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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填報說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填報。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總機構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額。

  2.第2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額。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填報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額。

  4.第4行“總機構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填報第1-2+3行的金額。

  5.第5行“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 填報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跨地區分支機構本年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本年累計已預分并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第6+7+8+9行的金額。

  6.第6行“總機構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項目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7.第7行“總機構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總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8.第8行“財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財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稅額。

  9.第9行“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0.第10行“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在預繳申報時已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的所得稅額。

  11.第11行“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填報總機構匯總計算本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不包括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4-5行的金額。

  12.第12行“總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第11行×25%的金額。

  13.第13行“財政集中分配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第11行×25%的金額。

  14.第14行“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第11行×50%的金額。

  15.第15行“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第11行×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的金額。

  16.第16行“總機構境外所得抵免后的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第2-3行的金額。

  17.第17行“總機構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第12+13+15+16行的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25%。

  5.第13行=第11行×25%。

  6.第14行=第11行×50%。

  7.第15行=第11行×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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