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低值易耗品增值稅能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抵扣是反列舉,也就是規定了不能抵扣的項目,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因此低值易耗品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有進一步明晰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什么是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單項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滿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實物形態的勞動資料。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都是企業中的勞動資料,所不同的是固定資產是主要勞動資料。
低值易耗品是指勞動資料中單位價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它跟固定資產有相似的地方,在生產過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變其實物形態,在使用時也需維修,報廢時可能也有殘值。由于它價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簡便的方法,將其價值攤入產品成本。
2006年新的會計制度中,將包裝物與低值易耗品,合并為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編號為:1412
2014年的會計制度中,將低值易耗品與包裝物,歸為周轉材料的會計科目下。
以上詳細介紹了外購低值易耗品增值稅能抵扣嗎,也介紹了什么是低值易耗品。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會計,一定要明白低值易耗品購買的時候獲取的增值稅發票也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如果你閱讀了本文內容,依然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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