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蓋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有關規定,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對于是否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機動車銷售發票適用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號)規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小編提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下面就讓找小編來為您分析一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蓋章嗎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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