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損失的稅前扣除
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損失金額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貨物運輸損失的稅前扣除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二)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三)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所述,企業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損失進行稅前扣除需要分不同情況進行申報,如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企業的損失是不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的。但是可以與存貨損失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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