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2019-04-14 13: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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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進步,商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很多企業不滿足于以前單一的模式,開始多種經營,今天會計學堂小編與大家一起分享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該怎么做哦。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答: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t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相關規定】

  現行《》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與舊的相比,現行條例及細則變化如下;一是對核算方式表述更精準,將“單獨核算”改為“分別核算”二是對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行為的,取消“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并由國家稅務局確定”的規定,改為不分別核算時,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核定銷售額,避免重復征稅,維護稅法權威;三是刪除原細則第十條“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合并到第七條,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四是細則對不得抵扣進項稅計算進行了完善。五是兼營行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體標準降低。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增值稅管理能力,已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降低到應稅收入額工業50萬元和商業80萬元以內。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債轉股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答:

(1)債轉股轉讓價格的確定。財政部1988年6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債權轉股權時,債權人應將享有的債務企業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投資。公允價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債務企業一般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有所不同。

  債務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準則明確規定:如債務人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債權人因放棄股債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是按評估價或雙方協議的公允價值。

   (2)債轉股三個階段的會計處理方法。債轉股的運作過程分為三個階段:重組日為第一階段;債轉股后企業為第二階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階段性持股后退出企業是第三階段。

  一是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當債務人為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當債務人為非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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