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贈活動稅務處理
第一種方式是單獨贈送。常見的是把貨物作為紀念品、宣傳品、樣品單獨贈送給客戶,帶有一定促銷和增進聯系之功利目的。與捐贈的無功利性又有所區別。會計實務中貨物無論是購入取得還是自制取得,領用時均按成本價和應交稅費計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增值稅法和所得稅法則按視同銷售處理。
第二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與賣品屬同類商品。這種贈送以銷售為前提和條件,屬有償贈送,實質上是銷售折扣。如買五贈二可視為銷售七件產品,雖然單價降低了,但銷售收入中已經涵蓋了贈品的銷售收入。會計實務中按實收金額記收入和銷項稅金,按七件結轉銷售成本;稅法上對贈品也不視同銷售處理,但要求發票按七件開具,并注明2件為折扣,贈品未在發票上注明或另開紅字發票的則不得沖減收入,即贈品要視同銷售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三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與賣品不屬同類。如買西服贈襯衣;買空調贈電磁爐等,這是商家除打折銷售外最常用的銷售方式。由于屬有償贈送,會計和稅法對贈品也不做銷售處理,會計上作為銷售費用—促銷費處理,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增值稅不加征。這與第二種方式的廣告宣傳費略有不同。但同樣要求賣品和贈品同開在一張發票上才行,否則要視同銷售征稅。
增值稅規定的視同銷售是無償贈送,無償是指從接受方那不會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買一贈一不是無償,沒有買一的行為就沒有贈一的行為,因此贈是建立在有償的基礎上的。
買一贈一是商家促銷用詞,是噱頭,業務實質是捆綁銷售,即你買我一件東西同時必須買另一件東西,但這兩件東西我商家都會給予折折扣。因此買一贈一的贈不應理解無償贈予而是先對主商品打折,折扣額用來購買另一件商品。即和所得稅處理是一樣的。

抽獎方式下的涉稅問題
1.增值稅應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金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商場發放的獎品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金。
2.企業所得稅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同時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年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把商場發放的獎品,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3.應對獲獎消費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買贈活動稅務處理方式因贈送的方式不同其稅務的處理方式也不同,所以大家在做賬時一定先要分清楚贈送的方式。如果有所混淆,大家可再次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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