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的稅務處理
答:(1)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此次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貨物轉移無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規定,本次交易屬于新設分立,屬于產權轉讓的范疇,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轉移不征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的第二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時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基于此規定,東北高速無需就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轉移繳納土地增值稅。
(3)契稅和印花稅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規定:到2011年12月31日為止,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因此,龍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無需就其受讓東北高速的土地房屋權屬繳納契稅

資產重組的意義
(1)與企業自身積累相比,企業并購能夠在短期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
(2)有利于減少同一產品的行業內過度競爭,提高產業組織效率;
(3)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購并可以減少資本支出;
(4)有利于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淘汰劣勢產品,加強支柱產業形成,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
(5)可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可以實現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使國有資本的行業分布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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