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不征稅和免征稅區別
一、不征增值稅項目指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項目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除了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以外,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不征增值稅項目本身并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納稅人發生不征增值稅項目,取得收入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殊情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雖然屬于不征增值稅項目,但很多地區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作為出租方據以差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承租方開具發票不征收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相關項目,只要能夠取得稅法認可的扣稅憑證,用于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是指根據國家稅法相關規定,給予某些項目取得收入免予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一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五十三條,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特殊情形: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
納稅人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對于同時從事應稅和免稅項目,進項稅不能準確劃分的,應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公式進行計算轉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除外)。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納稅人發生不征增值稅項目,取得的收入只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所規定的條件,才可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作不征稅收入申報,否則應并入企業收入總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征減征增值稅稅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增值稅不征稅和免征稅區別,上文為大家解讀完畢了。總結來說就是:與免稅相比,不征增值稅項目指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項目,納稅人發生不征增值稅項目,取得收入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只要能夠取得稅法認可的扣稅憑證,用于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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