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怎么清算
答: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公司與其他單位乙公司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甲公司出土地,乙公司出資金,開發產品三七分成。項目建成后,甲公司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上存在疑惑,在合作建房方式下,是僅對甲公司分得的產品銷售收入以及土地成本單獨進行清算,還是與聯合開發方乙公司合并清算,即計算整個項目的收入與全部開發成本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確定應納稅金,然后在稅金總額內由甲公司與聯合開發方分攤?
合作建房,是開發商在土地實施“招、拍、掛”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徑之一,利用該種方式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清算中需要準確把握政策的核心內容。特別是聯合開發的協議約定以及項目立項的辦理方式,針對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問題,應該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聯合開發雙方分得房屋自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若開發雙方取得的房屋自用,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若對外銷售,就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對乙公司進行投資或聯營,以乙公司名義主體進行開發,則甲公司應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第三種情況,甲公司出地,建成后按比例分享三成開發產品,以甲公司為開發主體并且建成后進行銷售處理,在納稅處理上就應當以甲公司為主體,按整個項目為單位進行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對聯合開發方乙公司來說相當于用資金換取甲公司建好的房產,甲公司相當于提前收取了聯合開發方乙公司的預售款。甲公司分配給聯合開發方乙公司的開發產品應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公允價值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要求確認: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貴單位應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給聯合開發方。

發電廠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被政府收回土地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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