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產設備應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細則第五條第一款所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另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銷售自產農產品如何開具發票?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品”免征增值稅?!稐l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從事自產免稅農業產品的納稅人只能領購、開具普通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第22號)(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這改變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59號)(已廢止)第三條規定“由于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規定。自產免稅農業產品銷售額屬于免稅銷售額的范疇,因此從2010年3月20日起自產免稅農業產品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必須全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6〕78號)中《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推行方案》第一條推行范圍規定“(一)原則上已經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企業全部推行一機多票系統;(二)商業零售企業、經銷水、電、氣、暖的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一機多票系統;(三)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直接推行一機多票系統(不納入推行范圍的除外)”。由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自產免稅農業產品納稅人,在2010年3月20日以后全部重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必須全部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從事自產農產品銷售的納稅人,可免征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可領購、開具免稅貨物(勞務)發票;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必須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領購、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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