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有何處罰
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判處相應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同時,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稅務機關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發生發票丟失情況的,應立即報告稅務機關,登報聲明作廢,并接受相應的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稅務人員)一樣適用于本法規。

發票丟失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1、發票丟失屬于發票保管不善,一經查出主管稅務機關必會做出相應處罰,無論何種處罰都會在稅局有信息留檔,存在極大的稅務風險,同時影響公司的形象與發展;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會造成公司稅金損失,導致提前交稅或者多交稅,直接給公司利益帶來影響;
空白發票丟失后果:
一、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一旦丟失空白專用發票,應該自發現丟失發票的當日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并且要登報聲明作廢。
所以,發票丟失空白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一定要按照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要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等情況登報聲明作廢,然后填寫《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并提交至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持金稅盤或稅控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電子號碼退回或辦理作廢手續。
對于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納稅人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必須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到下去內的地級市報刊刊登“丟失聲明”,然后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金稅盤或稅控盤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電子號碼退回或辦理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于地市空白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每個公司都應該對發票妥善管理,否則就會有麻煩,甚至有處罰。好了,關于“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有何處罰”的內容,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講解到這里。大家如果有問題的話,咨詢會計學堂答疑老師便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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